廢棄物清運:網路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作業流程(列管案件)

接下來談的是營建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的產生,如果有達到「 列管門檻 」就需進行事業廢棄物申報。

營建廢棄物清運處理,可能會涉及到是否有達到政府的「 列管門檻 」,目前主要有這二種:

  1. 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之「 營建工程 」。
  2. 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之「 拆除工程 」。

營造業:

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建築拆除業:

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自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若是有達到政府的「 列管門檻 」,營建廢棄物就不能隨意台北垃圾清運、桃園廢棄物處理!

清運垃圾前,需先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另外在廢棄物清運時,也要必須要有「 管制三聯單 」。

(聯單樣式請參考文章最下方附圖1)

以下為事業廢棄物申報整體作業流程及作業說明:

STEP1:「指定公告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於生產或營運過程中產出事業廢棄物,必須依照法規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作業。

STEP2:「事業」於生產或營運過程中產出事業廢棄物,必須依照法規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作業。必須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到申報系統,並依照廢棄物流向(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申報各個流向聯單,聯單內容包括: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號、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STEP3:「事業」申報完成後,必須於申報系統列印聯單一式三份,並在用印欄中用印(公司章)。

STEP4:「清除者」接受「事業」委託清運廢棄物 (必須為合法清運機具)。

STEP5:「清除者」在載運廢棄物出事業廠時,必須在事業所申報列印之一式三份聯單上書寫廢棄物之「實際清運情形」,包括:「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清運重量」,並在聯單上用印,完成後攜帶第二、三聯聯單,連同廢棄物載運出事業。

STEP6:「清除者」必須在開始清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廢棄物載運至聯單上所載明之「處理廠」或再利用者。

STEP7:「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事業廠後,必須在開始清運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上網申報「實際清運情形」,包括:「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清運重量」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STEP8:「處理廠」收受清除者載運到廠之廢棄物後,必須在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情形」,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收受重量」,並在聯單上用印,保存第三聯聯單,而第二聯聯單則由清除者帶走。

STEP9:「處理廠」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必須連線申報系統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STEP10:「處理廠」依照所申報方式及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廢棄物之處理作業。

STEP11:「處理廠」依照規定必須在「三十天」內完成廢棄物之處理作業,且必須在處理完成「二十四小時」內,上網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STEP12:「事業」應於廢棄物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確認聯單的內容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若經確認無誤或逾時未確認視同確認無誤,該聯單將不得再予修改。

STEP13:「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STEP14:前述申報作業,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附圖1:管制三聯單

備註:

1.列管案件需要遞送管制三聯單,清運車輛也需要有清除許可證+GPS路線管控,才能確保「 事業廢棄物清運 」有流向合法管道。

2.清運車輛上也需配有可以掃條碼的機具,分別在兩個地點(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廢棄物處理廠)都需要掃條碼,確認有按照路線行駛。

3.事業、清除者、處理廠蓋章處應配合以公司章進行遞送聯單蓋章作業,惟得刻用「網路申報專用章」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取代公司章。

4.聯單所指事業、清除者、處理廠承辦人分別為網路申報者、清運駕駛、廢棄物進場收受人員,各承辦人須於完成遞送聯單程序後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台北廢棄物處理

對於台北廢棄物處理、新北市廢棄物處理、桃園廢棄物處理,這三個區域上的事業廢棄物清除,這裡做個流程統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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